女子离婚后索要50万家务补偿被法院驳回
该事件的具体情况如下:
事件背景:陈女士与刘先生于2000年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2019年5月,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并签署了《离婚协议书》,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。
索赔原因:陈女士认为,在婚姻期间,她因照顾家庭和孩子、支持刘先生外派工作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,导致离婚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,遭受了巨大损失。因此,她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刘先生一次性支付50万元的家务补偿款。
法院审理:海淀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,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。然而,该规定明确指出,补偿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。本案中,陈女士与刘先生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,陈女士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主张补偿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。
法院判决:最终,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尽管陈女士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,但由于她未能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,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分析与提示:
法律规定: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承担大量家务劳动,对家庭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。但这一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,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。
实际操作: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商家务补偿的金额和方式,并在书面离婚协议中明确补偿内容。如果无法协商一致,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请求,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。
证据收集: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,如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、对自身发展的影响等。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。